學生申訴
學生申訴承辦窗口:學務處學生輔導中心
在學習過程中,對於學校的懲處、措施或決議,感到權益受損時,可以向學生輔導中心提出申訴,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將以公平 、公正的態度,為你處理這類的困擾 !
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
學生申訴處理流程
一、
緣起:為保障學生學習、生活與受教等權益,提供學生申訴管道,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對學生之權益、學習、生活、獎懲有更完善之保障。
二、
申訴處理之對象與時機:凡本校在學學生(指學校懲處時,據學生身分者),為有關學習、生活、受教權益之處分,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或於受到不公平處分或冤屈不平等事時,損及學生個人權益者,得依照本通報流程提出申訴處分。
三、 申訴通報流程:請下載附件檔案。
學生申訴與訴願的常見Q&A
校內申訴篇
一、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如何組成?
答:本校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評會由本校學生代表三人、教師代表八人及社會公正人士二人,共十三人擔任委員組成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至少不得少於總額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
(一)學生代表三人,由學生自治會推派代表擔任。學生代表人選產生後報學生事務處備查。
(二)教師代表由全校各學院選出講師(含)以上代表各五人,陳請校長遴選八人組成之,但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委員、學生事務委員會委員或負責學生懲處決定、調查之人員不得擔任申評會之委員。
(三)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校長遴選醫學、法律、社會學、心理輔導、教育等專業人士擔任委員。
二、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接受申訴的對象為何?
答:本校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之規定,提起申訴。前款所定學生,指本校對其處分時,具學生身分者。
三、受理申訴的範圍為何?
答:本校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對於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申評會提起申訴。
四、提出申訴的次數有無限制?
答: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就同一案件向學校提起申訴以一次為原則。
五、提出申訴案件的期限?
答: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對於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應於收到或接受相關懲處、措施或決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列具體事實並檢附相關資料提起申訴,逾期學校得不受理。
申訴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項申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申評會申請受理評議。但遲誤申訴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六、申訴案件有沒有辦理期限?
答:申評會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但涉及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不得延長。
七、如何提出申訴?
答: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之申訴,應以書面提列具體事實並檢附相關資料提起申訴。
(一)申訴書面表格可在本網頁下載或至學生輔導中心索取。申訴書應記載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班級、學號、電話、住址、申訴之具體事實及理由、希望獲得之補救措施等,並應檢附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二)本校學生申訴承辦窗口:學務處學生輔導中心,07-7358800分機1126。
八、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籍之申訴如何處理?
答:
(一) 就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件,於評議決定確定前,學校得依職權或依學生書面之申請,使學生繼續在學校肄業。
學校收到前項學生提出之申請者,應徵詢申評會之意見,並衡酌該生生活、學習狀況,於七日內以書面回覆,並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若經學校同意在校肄業者,學校除不得授給畢業証書外,其他修課、成績考核、獎懲得比照在校生處理。
(二) 申訴人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自申訴評議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檢附學校申訴評議決定書,經學校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三) 申訴人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未經學校申訴程序救濟,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者,教育部應將該案件移由學校依學生申訴程序處理。
九、學生申訴與學生意見反應有何不同?
答:學生申訴制度屬學生權益救濟性質,應以學生個人權益受損為前提,不同於意見反應。為使學生了解申訴制度之功能及流程,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列入學生手冊,廣為宣導。另外本校為暢通同學意見,有關陳情、建議、檢舉及其他方式所表示之意見,都有暢通的管道與規範處理。
十、本校學生意見反應有哪些管道?
答:本校暢通師生溝通管道做法,例舉如下:
(一)每學期辦理班級會議,導師主持,各年級班級學生可充分表達意見。經書面彙整建議事項後,由學務處轉送相關單位處理,並將建議事項與參考答覆公告於學務處網站上。
(二)正修訊息網-校務建言:E化校園為本校特色之ㄧ,學生有任何意見,相關之單位隨時透過此平台提出問題與建議。http://cswbd.csu.edu.tw
(三)總務處報修系統:本校總務處設置E化報修系統,並分類為電腦設備、視聽設備、公物及消防設備,提供本校快速設備修繕服務。http://general.csu.edu.tw
(四)學生自治會-學生權益部:不定期地主動蒐集各項學生權益事宜,以適時地反應學生意見。學生權益線上申訴建議系統,http://sa.csu.edu.tw/sturai.php
(五)服務中心:專為學生做最貼心之解答與服務,服務電話:07-7358800 #9(總機)。
教育部訴願篇
一、何謂訴願?
答:訴願係人民對本部所屬行政機關,或對於各縣(市)政府、直轄市政府,處理屬於本部主管監督範圍之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所提起之訴願案。人民如果不是對行政處分不服而屬於一般陳情案件則應向各主管機關陳情,以免因程序不合而遭訴願不受理決定,並浪費訴願人時間。
二、學生入學考試事件之訴願,訴願人不服之行政處分為何?
答:學生參加學校入學考試未獲錄取之事件,應以該校對受處分人所發之未錄取之通知或註明未獲錄取之成績單為不服之行政處分。
三、學生退學事件之訴願,訴願人不服之行政處分為何?
答:學生遭學校處以退學處分之事件,應以該校對受處分人所發之退學通知為不服之行政處分。
四、依訴願法規定訴願人在訴願過程中受到何種保障?
答:訴願審議,原則採書面審理,但依訴願法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得因訴願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進行下列審理程序:
(一)陳述意見:受理訴願機關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請求陳述意見。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可以指定委員聽取這些意見的陳述。
(二)言詞辯論: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場所進行言詞辯論,以發現事實真相或辨明法律疑點。
(三)依職權或囑託調查、檢驗或勘驗與依申請調查證據受理訴願機關如認必要時,可以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亦可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或鑑定。(參考條文:訴願法第63條至第76條)
五、訴願案件有沒有辦理期限?
答:訴願決定,從收受訴願書次日起,應該在3個月內作成;必要時,可以延長,受理訴願機關會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如果是依訴願法第57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前述之期間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期間30日屆滿之次日起算;如果是依第62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作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參考條文:訴願法第85條)
六、哪些情形提起訴願,會被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答: 訴願法規定訴願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參考條文:訴願法第77 條)
七、訴願人應在甚麼時候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應如何請求救濟?
答:訴願應在收到原行政處分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而利害關係人應在知悉行政處分時起算30日內提起,但若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訴願決定作成後,如果訴願人仍不服的話,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參考條文:訴願法第14條及第90條)
八、如何填寫訴願書?
答:訴願是要式行為,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訴願應提出訴願書,載明下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法人提起訴願時應在『代表人欄』填寫法人之代表人,又4人以上多數人共同提起訴願時,亦須填寫所選出之3人以下代表人。)
(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代理人欄填具訴願人所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並應附具訴願委任書。)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全銜。
(四)訴願請求事項。(例如:原處分撤銷,或原處分某一部分撤銷,或原處分應作如何變更,例如:「請求撤銷不通過教師升等案變更為原處分機關應通過其升等案。」訴願如有數項請求時,其理由應分項敘述。)
(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七)受理訴願之機關全銜。
(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檢送證件,應書明名稱及字號。如係抄本應在抄本上註明「與原本無異」並蓋章負責。
(九)年、月、日。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又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而提起訴願者,上述第三項及第六項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參考條文:訴願法第56 條)
正修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暨
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88年9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
89年8月17日台訓(一)字第89076115號函核定
93年2月2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3月31日教育部台訓(三)字第0930033269號函核定
95年8月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2月2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5月31日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90088110號函核定
100年7月2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8月31日教育部臺訓(一)字第1000154624號函核定
108年9月1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9月23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80138461號函核定
第 一 條 正修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期公正處理學生課業學習暨生活輔導等有關事項,使申訴程序、處理原則均有客觀公平之遵循模式,以確保學生或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之合法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特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教育部頒佈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為處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申訴人)申訴案件,爰依本辦法組織「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前項所稱學生,指學校對其為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時,具有學籍者。
申評會之組織運作及會議召開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 申評會由本校學生代表三人、教師代表八人及社會公正人士二人,共十三人擔任委員組成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至少不得少於總額之二分之一。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
二、 學生代表三人,由學生會推派代表擔任。學生代表人選產生後報學生事務處備查。
三、 教師代表由全校各學院選出講師(含)以上代表各五人,陳請校長遴選八人組成之,但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委員或負責學生懲處決定、調查之人員不得擔任申評會之委員。
四、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校長遴選法律、教育、心理學者專家擔任委員。
申訴案件與境外學生有關,得視申訴個案需求,於個案之會議期間內,增聘一名具境外學生輔導經驗之諮詢顧問。
申訴案件與特殊教育學生有關,於個案之會議期間內,由校長增聘至少二名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臨時委員。
五、 申評會委員由學生輔導中心陳報校長頒發委員聘書,委員為無給職。惟校外委員出席本會議時,得酌予出席費。
學生委員配合本校學生自治幹部改選有關規定任期一年,教師委員與社會公正人士委員任期二年。臨時增聘之諮詢顧問與臨時委員,任期以各該申訴案件之會議期間為限。
六、 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職司會議召集、主持及評議書之代表署名等事宜,並得列席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議。
七、 討論申訴案件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討論事項及評議書之決議均需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後行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不得委託代理;惟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得委託具有相同專業背景之人士代理。
八、 申評會設「程序審議小組」,由申評會委員互選五人組成之。申評會召集人為小組當然委員並擔任小組召集人,審查申訴案之程序及是否受理之資格。
九、 申評會業務由學生輔導中心承辦之,學生輔導中心主任兼執行祕書,得列席委員會議,並負責申訴案件有關文書處理。
本會所需經費由學生事務處編列專款支應。
十、 申評會委員若為被申訴人時,應迴避該次申訴案件所有申訴議程之委員身分。
召集人若為被申訴人時,應迴避該次申訴案件所有申訴程序;並由程序審議小組互選一人代理召集人,主持會議,並在評議書上代表召集人簽章。
第 三 條 凡本校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對於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申評會提起申訴。
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就同一案件向學校提起申訴以一次為原則。
第 四 條 本校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申訴及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 本校對於學生獎懲通知書或與學生權益有關措施,應附載申訴期限和程序。
二、 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對於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應於收到或接受相關懲處、措施或決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列具體事實並檢附相關資料提起申訴,逾期學校得不受理。
申訴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項申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申評會申請受理評議。但遲誤申訴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三、 申訴書應記載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班級、學號、電話、住址、申訴之具體事實及理由、希望獲得之補救措施等,並應檢附有關之文件及證據。申訴書之格式另定之。
四、 申訴案件須先經申評會「程序審議小組」審查,其期限以七日為限;若審查結果裁定不受理,應做成評議書於十四日內送達申訴人。
對申訴人之基本資料應予保密。
五、 申評會僅就書面資料評議,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關係人及原處分單位代表到會說明或陳述意見。
有調查或實地了解之必要時,得經申評會決議推派委員三至五人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並應尊重當事人之隱私權。
六、 申訴人於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書前,得撤回申訴案件。
七、 申評會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但涉及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不得延長。
申評會認為申訴書不合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七日內補正。其補正期間應自評議期間內扣除。
八、 就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件,於評議決定確定前,學校得依職權或依學生書面之申請,使學生繼續在學校肄業。
學校收到前項學生提出之申請者,應徵詢申評會之意見,並衡酌該生生活、學習狀況,於七日內以書面回覆,並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若經學校同意在校肄業者,學校除不得授給畢業証書外,其他修課、成績考核、獎懲得比照在校生處理。
九、 申評會得推舉含召集人在內之委員三人,並授權草擬評議書之結論。評議書由召集人署名。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委員個別意見,均應保密。
十、 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評議書,其內容得不記載事實。
評議決定書並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記載不服申訴評議決定之救濟方法。
十一、申訴提起後,申訴人就申訴事件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訴願或訴訟者,應即以書面通知學校,由學校轉知申評會。
申評會依前項通知或依職權知前項情事時,應停止評議,並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經申訴人書面請求,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案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以訴願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申評會於訴願或訴訟程序終結前,應停止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件,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十二、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其修業、學籍、兵役與退費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十三、評議決定書應依申評會之組織及隸屬,經校長核定後,送達申訴人、必要之關係人及原處分單位。
第 五 條 本校學生申訴結果依下列規定執行之:
一、 評議決定書經核定後,本校各單位或有關人員應依評議決定執行,並須依評議書所議定時間內完成建議事項後函覆本會。
二、 評議決定書陳校長核定時,應知會原為懲處、措施或決議之單位。原為懲處、措施或決議之單位認有牴觸法令或窒礙難行者,應於三日內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及理由,陳報校長,並副知申評會;校長認為有理由者,得移請申評會再議,並以一次為限。
三、 申訴人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自申訴評議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檢附學校申訴評議決定書,經學校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學校收到前項訴願書,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交教育部。
申訴人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未經學校申訴程序救濟,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者,教育部應將該案件移由學校依學生申訴程序處理。
四、 申訴人就學校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五、 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修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期,以原處分日期為準。
(二)申訴期間所修習科目學分,得發給學分證明書。
(三)役男「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名冊」於申訴結果確定後三十日內冊報。
(四)退費基準依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八條及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六、 評議決定、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撤銷學校原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者,其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學校應輔導其復學;對已入營無法復學之役男,學校應保留其學籍,俟其退伍後,輔導優先復學;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第 六 條 學生申訴制度屬學生權益救濟性質,應以學生個人權益受損為前提,並應列入學生手冊,廣為宣導,使學生了解申訴制度之功能及流程。
第 七 條 學生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提起申訴,其屬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申請調查之性質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