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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劉文心, 2013-09-04 11:31, 人氣(1488)

「學生權利」或「學校權力」?淺論學生申訴制度的基本理念

作者:林佳範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副教授

 

  有權利,就有救濟。這句古諺,很清楚地點出,權利與救濟之關係。然而,做為校內的救濟機制,即申訴制度,則必需在「學生權利」和「學校權力」之間抉擇,而不知所措。申訴機關,可否給予申訴人更不利之決定?申訴機關,可以撤銷行政之決定,但可否直接替行政機關做決定?或必需尊重行政的裁量權?針對申訴制度之基本理念,以下提供幾點淺見:

 

一、不值得保護之利益,不是權利;不具正當性的強制力,不是權力。

  申訴制度,顧名思義即在針對被賦予強制力者,檢討其行使之正當性。換言之,即特定之學校強制力的行使,和某特定學生的利益產生衝突,學校強制力之行使,限制或剝奪某學生的利益,爭議點即在於,學生的利益,是否值得保護?或相反地,學校的強制力行使,是否正當?若不值得保護之利益,當然就沒有權利受侵害之問題;若沒有正當性的強制力,就是一種「暴」力,而不是「權」力。不論是利益或強制力,若不具正當性,則不配被冠上「權」字在前面。

 

二、申訴機關,是公正的第三者,並非爭執雙方之利益代言人。

  申訴機關,被賦予職權來裁斷是非,就算是判某一方勝訴,其並非是站在爭執雙方的某一邊,而是站在正當性或法律的那一邊。換言之,其雖然是校內機關,但其仍須扮演客觀中立的第三者角色,且必須遵守利益迴避之原則,甚至曾經參與過受爭執事項之處理,亦不宜再擔任申訴機關之成員,否則,在尚為審理實質的案件前,即會被質疑其程序上的正當性。

 

三、申訴機關,是校內正式的紛爭解決機制,具有準司法之性質。

  紛爭的解決,可以先透過非正式的和解、調解、仲裁等方式,但若無法解決,仍可透過,較正式的機制,如申訴、訴願、訴訟等方式。所謂「正式」,即以法律和機關參與的程度來區別,法律和機關的涉入程度越高,其結果的強制力或拘束力越強。申訴機關,是校內的機制,但其往往是行政救濟的第一步。其雖然不是司法機關,但其作用和司法機關相似,即救濟和紛爭之解決,因此具有準司法之性質。

 

四、申訴機關,是救濟機關,不是懲處機關。

  申訴機關,除非其本身亦有其職權,否則不可以代替懲處機關做決定,且不得使申訴人受到更不利益之決定,否則與其職責相違背。學生被記兩支大過來申訴,申訴機關之職責,不可直接改記一支大過或改留校察看。蓋其職權在於檢視獎懲機關的強制力行使,是否合法與正當,若確有違法與不當之處,則可以撤銷原來的處分(或決定),而要求懲處機關重新決定,以滿足合法與正當性的要求。救濟機關之存在,即在於實踐憲政主義之權力分立制衡之原則,以避免權力之濫用,才有救濟之功能。

 

五、申訴機關,遵守相關規定來行使其職權,且其本身之程序上亦需遵守公

平合理之原則。

  雖然是救濟機關,其決定仍會影響當事人,其本身之合法與正當性,更應遵守之。例如:給予當事人充分說明之機會,禁止偏頗的決定,嚴守其本分與職權。否則,不僅無法解決紛爭,反而製造更多的紛爭。

 

六、申訴機關,是第一層的救濟機關,其決定可能被下一級的救濟機關所審

查。

  申訴機關,本身之違法與不當,也會被後來的救濟機關,撤銷其決定。行政救濟,一般可分為行政機關內部之救濟(申訴審議委員會),上級機關之救濟(訴願審議委員會),司法機關之救濟(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可是,此並非表示救濟機關之間,係一種行政體系的層級關係。每個救濟機關,均係必獨立地依據法令行使職權;審級之救濟,係基於制衡之原則,而非行政一體之上下隸屬的關係。

 

七、申訴機關,先進行案件的程序事項審理,再進行實體事項的審理。

  程序上的規定,如時效、管轄權、當事人適格、文書格式等,皆是實體審理之前提,若程序上不合規定,即給予不受理之決定。若受理後,請求行政機關提出答辯書,若行政機關願意撤銷原處分,即可以不必再繼續申訴的程序,蓋爭執之標的,已獲得解決,即無審理之實益與必要,即可結案,終結申訴之程序。

 

八、申訴機關,必需審查行政決定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行政決定之合法性,必需根據法律的原理與原則來加以判斷,例如法律保留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不正當連結禁止原則、信賴利益保障原則等等。若有法律之明文規定,在實體和程序上行政決定即應遵守之。甚者,其職權行使的正當性,更應依照其目的、手段、結果等面向斷定之。

 

九、申訴機關,必需尊重懲處機關之裁量權或專業自主權。

  誠如大法官在釋字第382號中指出:「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爭訟事件之機關或法院,對於其中涉及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之熟知所為之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以學生的評量為例,除非有違反學校之明文規定或有歧視或性騷擾之不當情事,否則即必需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權。然而,若有違法或不當之情事,當然必需嚴正地指出,並要求其改進,方有達成救濟機關之職責,以彰顯其獨立性與公正性。可是,尊重行政之裁量與專業自主,才是嚴守自己的職權的份際。

 

  學校的申訴救濟制度,是促進校園法治化的重要機制,其並非在折損校園行政單位的權威,而是在促使其合法與正當,唯有這樣才是真正在維護學校的權威。當然,更重要是,校園中的弱勢者或學生的權利才不會被不當侵害,而能獲得真正與有效的救濟。學校的申訴制度,必需維持其獨立性與公正性,才可能發揮其真正的功能。面對學校的不合法或不當之決定,能嚴正地指出其盲點,而非唯唯諾諾地不敢得罪學校當局,使學校仍陷於人治的格局,反使學校陷於不義。申訴機關,可謂學校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能震耳發饋維持學校的尊嚴,落實真正的權利救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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