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標內容 |
得分 |
平均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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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 |
1. 學校之空間規劃、各項設備與器材使用符合安全標準(如:教 |
3.75 |
3.82 |
2. 學校有安全便利的「無障礙空間」及明確的標示(如:雙語)設施。 |
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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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學校在校園適當地點設立安全維護系統(如照明、消防、緊急求救電話、警鈴、保全等設施)。 |
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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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學校平時積極實施校園環境教育,使師生了解校園,當危機發生時有立即妥善處理機制與能力。 |
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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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學校能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宣導及公告危險地區、時段及注意事項,設置校園安全地圖並加強防範保護措施。 |
3.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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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學校對校內交通安全與交通動線有妥善規劃。 |
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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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1. 學校積極鼓勵教職員工生以理性、公平及友善的態度相互對待。 |
3.78 |
4.04 |
2. 學校能積極預防發生言語侮辱、肢體暴力或其它不合理對待的情事。 |
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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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學校勿以連坐方式處理學生的過錯行為。 |
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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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學校能積極並迅速有效解決校園安全疑慮(如騷擾、歧視等)事件。 |
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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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學校能尊重個人隱私,除非基於重大安全考量或得到法律之允許,不會任意檢查學生個人物品與私密空間(如宿舍、研究室、置物櫃等)。 |
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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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除非有法律允許,學校不洩漏師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以維護其隱私權。 |
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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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學校不公開學生在學期間相關紀錄(如學業成績、欠費、輔導、醫療及懲罰等)。 |
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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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1. 學校能平等重視各學習領域的價值及發展,公正分配教學資源。 |
3.93 |
3.99 |
2. 學生在各類學習活動中能自在的表達自己觀點。 |
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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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學校或教師不會任意調課或停課,以致於剝奪學生的學習權。 |
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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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學校能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以保障學生的受教權。 |
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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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除教學需要外,教師授課能尊重學生的語言接受度,避免使用特殊語言。 |
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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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教師能按時授課及繳交成績。 |
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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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1. 教職員工生在被證實有過失之前應先推定為沒有過失,並尊重其應有之權利。 |
4.02 |
4.10 |
2. 學校的設施與空間能符合性別需求,並有合理比例分配(如廁所、休閒設施等)。 |
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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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教職員工生能相互尊重彼此的身體自主權。 |
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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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學生不會因為其性別、種族、國籍、身心障礙、語言使用、學習成就不佳或其它因素而受到歧視。 |
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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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學校內各項教學、行政與生活,能充分表現教職員工生平等對話精神。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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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學校舉辦各項考試與甄選,能秉持公平、公正、公開與利益迴避原則。 |
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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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1. 教職員工能主動注意學生的學習與身心狀況,適時給予關懷並主動轉介相關單位協助。 |
4.00 |
4.01 |
2. 學校對於教學及課程事項,能建立學生意見表達之管道及問題回應機制。 |
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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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學校對於攸關學生權益事項,能制定規章保障,並以學生最佳利益原則,及時公正處理,提供有效救濟機制。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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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學校能建立各種管道(如學生手冊、網頁等)充分告知學生切身權益及相關規定(如就學貸款、學則、獎懲及申訴程序等)。 |
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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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學校能建立權利維護(如申訴)及紛爭解決(如調解、仲裁)等機制。 |
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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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1. 學校能尊重學生多元智能與學習風格,落實輔導與教學,並協助其潛能的充分發展。 |
4.11 |
4.06 |
2. 學校會鼓勵教師以多元的方式評量學生的各項表現。 |
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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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學校能保障各類學生(如身心障礙學生、懷孕學生、僑外籍學生、原住民學生、多元性傾向學生、新住民學生、更生人及其他弱勢學生等)權益,並給予合宜且必要的照顧(如獎補助措施、彈性處理學籍、設置專責輔導單位或輔導成立社團等)。 |
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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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學校會提醒教師在教學中能不灌輸或偏袒自己的宗教信仰、族群、性別、意識型態及政治立場。 |
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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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學校能積極肯定學生自身的族群文化獨特性,並鼓勵學生認識與珍惜校園文化的多元性。 |
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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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1. 學校能營造民主開放的環境及氛圍(如公共論壇形成)。 |
4.01 |
3.99 |
2. 教職員工生代表能參與公共議題及其權益有關的會議,並且意見得到充分尊重。 |
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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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學校能積極輔導學生成立自治團體,並提供必要的協助,且鼓勵學生參與。 |
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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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學校各種會議之進行,皆能依循民主法治精神,遵守會議規範。 |
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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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學校重要政策之形成,能廣納校內外意見(如舉辦公聽會、意見調查等)。 |
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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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1. 學校各項法規的訂定,能符合憲法、基本人權(如世界人權宣言、兒童權利公約、學習權宣言、教育基本法等)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理念。 |
4.01 |
4.00 |
2. 學校能主動提供與教職員工生相關權益的文件及法令,以確保其個人權益。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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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學校能積極提供教職員工生研習有關人權議題的機會(如研討會、演講、人權教育相關課程等)。 |
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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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學校能積極宣導人權議題,使教職員工生清楚瞭解重要人權規章的內容(如世界人權宣言、兒童權利公約、學習權宣言、教育基本法等)。 |
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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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教職員工生如有違反人權行為,學校能主動輔導,改變其認知、行為及態度。 |
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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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1. 學校能依規定,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提供教師增進專業知能的機會。 |
4.07 |
4.00 |
2. 學校能尊重教師專業,不勉強其任教非專長的科目,並尊重其成績評量自主權。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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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級教評會及其他委員會能依相關法令公平公正運作。 |
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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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學校依法制定教師聘約,教師工作時數與要求,能確實依照聘約內容執行。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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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教師會能充分代表學校多數教師意見與權益。 |
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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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學校重大教學措施能與教師充分溝通。 |
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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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學校能主動提供各項資源,以利教師專業發展。 |
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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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1. 學校生活(或工作)讓我充分感受到被尊重。 |
80.36 |
80.52 |
2. 學校生活(或工作)讓我對自己充滿信心。 |
7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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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0」分表示最不「友善」,「100」分表示最友善,那麼我目前學校生活(或工作)的友善程度是幾分。 |
81.60 |
103年度 友善校園人權環境評估量表結果
by 劉文心, 2016-08-01 09:10, 人氣(1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