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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Pulima藝術獎」開始徵件
by 呂涵萱, 2014-03-11 22:07, 人氣(605)
第二屆「Pulima藝術獎」開始徵件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活動地點:詳見內容 
活動網址:http://home.ipcf.org.tw/2-1-006.html 
活動類型:藝術文化

壹、目的
為獎掖具南島民族當代藝術新風貌,並體現台灣原住民族主體精神之創作,以促進原住民藝術之發展。
 
貳、主辦單位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參、徵選對象
中華民國國籍且具原住民身分之藝術創作者
 
肆、報名日期
自即日起至103年06月30日(星期一)下午6時止
 
伍、作品規格
一、提送本人自102年1月1日以後之創作。
二、作品數量每人一件,可單件或組件,不限媒材、尺寸。
三、送審作品曾獲兩次Pulima首獎者,永久免審查。
陸、評審方式
一、初審:於本會召開初審會議,由評審團針對參賽者書面資料進行審查,並於本會官網公佈通過初審名單。
二、複審:以實際作品讓評審團進行評選,最終選出首獎「Pulima藝術獎」3名、「評審團獎」1名、「優選獎」6名及「入選獎」數名。各類獎項,得經評審團決議從缺,得獎名單揭曉後公佈於本會官網。
三、由本會聘請國內藝術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團,並採初審、複審之二階段評審。
四、評審過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相關迴避規定辦理。
 
柒、報名方式
 
一、初審送件
(一)請於103年6月30日(星期一)下午6時前送達書面資料。包括報名表、切結書,以A4紙張單面列印,連同光碟1式(內含報名電子檔、作品圖檔),以掛號郵寄至11573台北市南港區重陽路118號5樓「第二屆Pulima藝術獎工作小組收」;送審資料不齊、填寫不完整、不符本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送審資料一律不予退還,請自行備份留存。
(二)簡章可至本會索取、或附回郵信封函索或至Pulima獎網站下載,請以A4紙張列印使用。
(三)初審依據照片評審,務請清晰。
 
二、複審送件
(一)本會公布複審入選名單後,請參賽者須於指定時間內佈、卸展。於103年7月13日(星期日)~7月16日(星期三)9:00-18:00,將初審中的作品原作及著作權同意書,送達台北市松山文化創意園區(11072台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133號)參加複審,並須依通知在指定空間及時間內自行負責裝置完成(自備佈置材料、設備),逾時未送達或未完成裝置者視為棄權。
(二)複審送件之作品,經驗收無誤,由本會發給收據存執,若以郵寄送達者,運費由參賽者自行負擔,並請注意包裝之安全,郵遞運送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三)複審送件之作品,經驗收無誤,未遭損毀者,本會於收件日起至複審退件結束期間負保管之責,並辦理作品之保險事宜;惟因不可歸責之事由導致作品受損者,本會不負賠償責任,並請自行填寫保險金額,以供本會參考,每件作品最高保額新台幣3萬元。
 
三、退件須知
複審後辦理所有作品退件,一律憑送件收據辦理,103年7月18日(五)~7月19日(六)9:00-18:00辦理複審退件,逾期未辦理退件者,本會對作品有處置之權,不再通知。
 
捌、獎勵
一、首獎「Pulima藝術獎」3名,每名獎金新臺幣50萬元整、獎座乙只、獎狀乙紙、專輯20冊。
二、「評審團獎」1名,獎金新台幣40萬元整、獎座乙只、獎狀乙紙、專輯20冊。
三、「優選獎」6名,每名可獲獎金新臺幣10萬元整、獎狀乙紙、專輯20冊。
四、「入選獎」20-30名,每名獎狀乙紙、專輯10冊。
五、依稅法規定,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須按給付全額扣取10%,由本會於支付該款項時,依法扣繳申報。
 
玖、展覽
一、定於103年11月15日至104年1月4日於台北當代藝術館展出「Pulima藝術獎」、「評審團獎」、「優選獎」及「入選獎」之作品。
二、由本會負責規劃展覽呈現方式,得獎者務請配合出席策展工作會議,後續將依不同展覽計畫及現場狀況做調整。
三、所有參展作品於送件與展出期間不得更換或提借。
四、展覽佈置期間,得獎之送件者如有特殊場地需求,須親自在現場與本會人員配合佈展作業(本會保留展出空間範圍最後決定權)。
五、由本會負責展出作品運送、歸還、牆對牆保險,並依作品展示狀況,要求參展者須於指定時間內佈、卸展,逾期未辦理佈、卸展者,本會對作品有處置之權,不再通知。
 
拾、注意事項
一、基於宣傳推廣所需,本會對展出作品有研究、攝影、報導、展出、印製及在相關文宣、雜誌及網路上刊登之權利。
二、具複製性之創作(如版畫、雕塑等)視為同一作品,不因修改而為不同作品。
三、凡參加本次徵件者,視為認同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四、參加者對本會之評審結果、作品陳列、文宣出版等不得有任何異議。
五、所有參賽作品均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若有違者,本會依相關規定辦理,參賽者須自負法律責任。
六、本會負責展出作品之運輸與保險,有關出險責任依保單所載條款為準。
 
拾壹、其他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公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