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
by 余阮舜翔, 2017-05-01 14:44, 人氣(745)
一、教育部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爰辦理旨揭活動,合先敘明。
二、該獎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法人、學校等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依其層級向機關提出申請,各主管機關依推薦程序辦理,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一)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學校及學生社團(團隊),於本(106)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本年7月30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該館表演藝術教育組。
(二)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於本年5月31日前將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該館表演藝術教育組。
三、如有疑義,請逕洽該館承辦人林小姐,電話02-23110574轉分機120。
二、該獎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法人、學校等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依其層級向機關提出申請,各主管機關依推薦程序辦理,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一)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學校及學生社團(團隊),於本(106)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本年7月30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該館表演藝術教育組。
(二)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於本年5月31日前將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該館表演藝術教育組。
三、如有疑義,請逕洽該館承辦人林小姐,電話02-23110574轉分機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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