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彰顯臺灣多元文化特色與價值內涵之多樣性及包容性,保障國人文化藝術之創作和表達自由,維護民眾平等參與文化生活之權利,爰本部制定文化基本法草案,期確立國家文化發展基本方針與原則,豐富臺灣整體社會之文化素養與生活內涵,讓人人皆有實踐公民文化權的參與機會。 二、文化部訂於106年3月24日、3月31日、4月7日、4月10日、4月14日、4月28日分別於全國北、中、南、東區等地舉辦7場文化基本法草案公聽會。為加強宣傳各區公聽會及鼓勵 民眾參與,請各機關及文化藝術相關團體、人士踴躍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