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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6年度臺中市原住民體育、樂舞人才及文化展演團隊培育補助計畫,受理申請
by 陳耀宗[退學], 2017-03-24 00:48, 人氣(731)
壹、依據:本會106年施政計畫。
貳、目的:
一、 培育原住民族優秀體育人才,振興各類原住民族運動,蓄積原住民族動力,打造體育文化多元社會之願景。
二、 培育原住民族樂舞人才,以永續傳承原住民族樂舞文化。
三、 為促進原住民表演藝術環境發展,培育演藝創作團隊及人才,以期提升專業創作及展演水準的目的。
參、補助對象:
一、 本市各機關、學校。
二、 本市合法立案原住民團體。
三、 設籍本市原住民體育(樂舞)團體(即未立案的團體)或個人。
肆、實施期程:公告日起至106年12月15日止。
伍、補助項目:
一、 參加國內外政府機關、學校或立案民間團體辦理體育、樂舞等人才培訓。
二、 單項體育技能培訓:為培育原住民青年或學生積極從事各類體育競技等項目之體育人才培訓。
三、 樂舞人才培訓:為原住民傳統音樂、舞蹈研究、推展、創作及展演等歌舞人才培訓。
四、 文化展演團隊演藝創作培訓:輔助原住民專精於歌舞表演、傳統藝術創作等專業團隊參加國內或國外文化展演或培訓。
陸、補助原則: 
一、本補助計畫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一般性補助: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補助一次,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整。
(二)政策性補助:下列各目之申請案,不適用前款補助上限、額度及次數限制規定:
1. 接受本會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本會應辦業務者。
2. 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者。
3. 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者。
二、就申請培育計畫書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對原住民體育、樂舞及演藝創作環境提升之幫助、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審查。
三、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時,應函報本府原民會核備,重新核辦。
四、申請單位如曾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時,申請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該機關申請補助項目之金額。
柒、申請日期:自公告日起至106年10月15日止。
捌、申請方式:
一、 申請補助採事前審查原則,收件時間每年分為三季,並於4月、7月、10月底前審核同意後依核定補助額度撥付款項。
二、 前述申請補助每年4月15日前提出申請者,將於4月30日前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於4月16日以後提出申請者,將於7月31日前回復;7月16日以後提出申請者,將於10月31日前回復;截至106年10月15日止。期間受理案件經本會審酌,係屬特殊情形需儘速審理者,本會將另案專簽辦理。
三、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前提供以下資料,送至(42041)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文教福利組,以本會收件時間或郵戳為憑,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一) 本會規定計畫書格式(附件1) 。
(二) 提供相關立案證明文件(機關、學校免提供,可經由主管機關查詢已立案者團體得免備證明文件)。
(三) 提出以往推動相關活動等具成效與具體成果之資料,若無可免附。
(四) 屬參與國內外專業培訓,提供主辦機關、學校或民間團體相關證明文件(如邀請函、訓練計畫、簡章訊息公告等)。
(五) 其他需提供補充之相關文件。
四、 申請者提出申請後,由本會辦理初審(附件2),對於未依規定備齊文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但資料短缺而其情形得補正者,得由本會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始不予受理。
玖、審查與核定:
一、審查小組組成:
(一) 成立審查小組,外聘3名,內聘2名,由主任秘書(或簡任職務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並邀請本會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相關領域之專門人員或專家、學者共5人,共同擔任審查委員。
(二) 審查會議召開前,由本會文教福利組進行書面審查,並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審議。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二、審查原則:
(一) 申請單位以往推動相關活動具成效與具體成果(檢附辦理相關活動成果資料)。
(二) 申請計畫目標、內容及可行性(含經費編列明細表詳實性、自籌款比例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三) 原住民之受益人數及影響評估。
三、審查結果之公告:
審查結果經簽報本會首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公告本會官網週知。
壹拾、經費核銷:
一、 受補助者,應於申請計畫執行完成後,於本會指定期限內辦理核銷:
(一) 本會核准函影本。
(二) 領據。
(三) 收支結算表(附件3)
(四) 原始支出憑證
(五) 是項培訓(活動)計畫執行成果報告(附件4)
(六) 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附件5)
二、未依規定時程辦理者,列入本會審核下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
壹拾壹、注意事項:
一、 同一計畫經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 受補助團體執行本會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其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 本案本會不予補助項目包括:行政單位之人事費用、辦公設施設備費用、禮品費用、會宴費用及行政維持費用(例如:辦公處所之租金、水費、電費、維護費用、辦公庶務費用及其他辦公行政雜項支出等)。
五、 補助款項:
(一) 體育人才培訓:
1. 膳食費、營養費、講師鐘點費、教練指導費、參賽費、訓練費(檢據核實報支)、消耗性器材費、交通、住宿、廣宣及印刷、場地布置、保險、場租、服裝、運動傷害防護費支援工作費。
2. 訓練選手膳食費及選手營養費(應以補充選手營養,提升競技實力為主,不得支應於餐費),並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不得以造冊方式逕行發給。
3. 教練指導費,應依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申領教練指導費者,檢具該項體育領域選手(教練)資歷或相關專長證明文件,並不得以同一事由重複申領本會其他補助經費。
4.訓練費支用經費時,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辦理結核。
5.訓練傷害防護員支援訓練工作者,應聘請具檢定合格,並執有有效期間證照之運動傷害防護員,而其所得,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二) 樂舞人才及文化展演團隊培訓:含訓練費(檢據核實報支)、交通、住宿、誤餐、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佈置費。
(三) 參加國外培訓及展演:培訓費用(檢據核實報支),其中交通費(乘坐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生活費(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辦公費(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雜費【不含禮品及交際費】)等比照公務人員薦任級以下國外出差旅報支要點辦理。
六、 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並申報所得稅。
壹拾貳、督導考核: 
一、 本會將不定期對各執行單位實施督導,隨機抽查辦理經費補助查核,屆時請配合辦理。
二、 對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全部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團體列管,禁止該團體向本會申辦各培訓項目。
三、 執行單位應按日填報培訓課程教學日誌(授課老師應親自簽名)、學員簽到資料,以供本會查核。
壹拾參、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需經費新臺幣100萬元,由本會原住民文教福利業務-教育文化-獎補助費-其他補助及捐助(補助原住民體育、樂舞人才及文化展演團隊培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壹拾肆、本計畫之補助經費由本府原民會編列之預算支應,於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並公告之。
壹拾伍、本計畫經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