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協辦單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真耶穌教會、拿撒勒人會、中華循理會、基督復臨安息日會等教派之總會。
執行單位:經核准補助之各教派轄屬原住民教會,全國預計補助100間教會。
◎申請方式:
一、提送統計表:委請各教派總會調查轄屬有意願執行本計畫之教會,並彙整成統計資料表後,提送三份報會(填報格式請參酌附檔之附件一)。
二、遴選條件:
(一)主日學人數:以設立「主日學」之教會為主,且優先選定「主日學人數」較多者。
(二)依族群:考量族群之均衡,不宜過於集中某一族群。
(三)區分都會區及原鄉地區:本計畫以都會地區之族語使用推廣為主,而原鄉地區之教會選定,以未來可選作「族語紮根示範教會」條件之教會為主。故分配比例為都會區70%,原鄉地區30%。
三、審查及核定:各教派彙整之統計表提送至本會後,本會將通盤考量可運用之經費資源,專案簽請核定各教派辦理間數及補助金額。
◎補助項目:
一、主要項目(主日學):
(一)族語教學:以族語講授「主日學課程」,如聖經故事、詩歌教唱、童謠等。倘主日學老師不會說族語,可聘請會說流利族語者協助以族語共同教學。
(二)紀錄彙整:將透過族語講授「主日學課程」之各種書面資料彙整,如教材、簽到簿(須註明兒童出席人數)等,俾供訪視或查核時檢視。
(三)學習成效評估:應設計一套評量學習成效之紀錄,可透過書面測驗、活動設計、遊戲、表演及其他具評量效果之方式進行,而評量至少每2個月實施1次,並應彙整相關紀錄。
二、輔助項目:
(一)族語證道:鼓勵司會、證道者使用族語(至少採雙語、或50%以上以族語傳講);週報加上「族語」書寫。
(二)辦理「族語詩歌」練習:鼓勵練唱族語詩歌,並應紀錄練唱次數、族語詩歌資料等。
(三)推動「族語查經班」:組成族語查經班,或禱告會時閱讀「族語聖經」,並應紀錄各次實施內容。
(四)辦理「族語學習成效」活動:規劃辦理與「說族語」相關之活動,如朗讀、演說、或親子(或兒童)遊戲等。
(五)各種團契鼓勵說族語:各種團契聚會、活動鼓勵說族語,並紀錄實施內容。
(六)語料彙編及教會族語情境布置:彙編執行本計畫期間之相關語料,以及透過中文與族語並列方式布置族語情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