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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獎助學金
by 谷慧婷[退學], 2012-08-26 16:16, 人氣(897)

主  題: 本會辦理高雄市原住民學生獎學金(100學年度第二學期)自101年9月1日起至101年9月20日止受理申請,請於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逾時不予受理

指示小圖張貼日期: 2012-08-23

指示小圖公告內容:一、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註明有原住民身分)
(三)在學成績證明正本(百分制成績-分數)
(四)獎狀等證明文件影本(申請特殊才藝獎學金才須檢附)
(五)存摺封面(大專學生才須檢附)

二、本次受理100學年度第二學期成績,爰新生(小學、國 中、高中職及大專一年級學生)尚無成績,不得申請本 獎學金。

三、國小、國中、高中職得由學校檢具相關資料向本會申請, 大專部分得逕向本會提出申請。

四、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本市具原住民身分、或父母一方為原住民單親家庭者。
(二)未領受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獎學金者。

五、申請獎學金項目、分數標準及名額: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大專以上(含五專四、五年級)學校: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操行成績在乙等(70分)以上者,每學期20名,每名新台幣(以下同)5,000元。
2.高中、高職:其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乙等(70分)以上者, 每學期50名,每名新台幣4,000元。
3.國中:各科成績達乙等(70分)以上且綜合表現成 績優良者(未受警告以上處分),每學期90名,每名3,000 元。
4.國小:就讀於國民小學,各科成績甲等(80分)以上者。高年級130名、中年級130名、低年級130名, 共 390名,每名2,000元。
5.就讀於國民小學以上學校之身心障礙類學生,其日常 生活表現及 各學習領域成績優良,並經學校推薦者。
(二)特殊才藝獎學金:
1.就讀於國小以上學校,日常生活表現或操行在乙等以上,且其個人單項才藝經比賽或展演,成績優異(前六名以內),或其母語或原住民傳統藝能經比賽或展演,成
績優異(前三名以內),經提出最近一年相關證明文件者。
2.錄取名額:大專以上10名、高中職20名、國中25名、國小30名。

六、申請者得就學業優秀、或特殊才藝獎學金擇一申請,但就讀大專院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或在職專班者,不得請領。

七、負責辦理「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之請領及管理發放之主 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如有助學金相關問題需查 詢請逕洽教育局:電話(07) 201-1550。